2021.07.07 17:36
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迪公司)与被告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民初481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观沙岭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尹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道,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融圣国际公寓第****。
法定代表人:欧勇义。
审理经过
原告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迪公司)与被告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道、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洛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代理费6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067元(2017年1月1日期至2018年8月1日共计20个月,按一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申报“洛迪1813”第2类、第19类湖南省著名商标,同时还约定被告如在第二年(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未申报成功,全额退还原告之前支付的6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64000元。被告在收到该代理费后没有有效的开展工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成功申报。2017年8月17日,原告由长沙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原告认为被告应退还原告商标代理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骏腾公司辩称,其在2016年收到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2016年著名商标申报的公告开始,就与原告的联系人唐露联系,但一直联系不到,直到后来确认原告的对接人万颖,骏腾公司通过QQ、电话联系要求原告准备资料,原告不能提供申报的数据报告和必要的申报资料。原告公司搬迁也未通知骏腾公司。合同中约定骏腾公司承诺退款是在原告无违法违章等重大错误的情形下,故商标申报不成功系原告的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商标委托代理合同、银行电子回单、收据,被告均无异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付款情况,本院予以采信;2、湖南省商标认定表、QQ聊天记录,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综合认定;3、省工商局的商标公告,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8日,骏腾公司(作为甲方)与洛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第2类洛迪1813商标(注册号13897902)、第19类洛迪1813商标(注册号13897903)两件商标的申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申报所必须的材料;2、经双方一致协商,申报两件湖南省著名商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RMB:64000元)含税;3、签订本合同7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本合同总款项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RMB:64000元),作为申报费、协调费和广告宣传费,甲方收到该款后,立即开始湖南省著名商标申报的代理工作,并及时向湖南省著名商标评委会提交相关文件。4、甲方承诺如在第二年(注:签订合同日期为当年,乙方企业无违法违章等重大错误行为情况下申报著名商标。)申报未成功,全额退还给乙方之前支付款项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RMB:64000元)。如因为乙方企业原因造成省著名商标申报未通过,乙方需缴纳每件人民币3000元的文书等费用给予甲方,其余费用甲方退还乙方。5、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经协商不成后,守约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64000元商标申请代理费。
2016年5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2016年著名商标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湖南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指南规定,申报材料为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所有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的证明原件、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广告投入、主要发布媒体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系列企业近3年的数据。2017年5月18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暂停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告,2018年4月9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5年8月,被告骏腾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其准备相关资料。2016年6月,被告骏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的工作人员填写湖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企业近3年数据。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其未向被告提交商标使用三年的数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按被告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申报所必需的材料。同时亦约定了被告承诺如在第二年(即2017年),申报未成功,全额退还给原告之前支付款项。如因为原告企业原因造成省著名商标申报未通过,原告需缴纳每件人民币3000元的文书等费用给予被告,其余费用被告退还给原告。本案中,2016年原告未按时提供办理申报的相关资料,导致2016年未申报成功。201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了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件商标共6000元的文书等费用,其余58000元,被告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被告退还原告商标代理费的时间,亦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被告长沙骏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潘威
人民陪审员欧阳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妙
附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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