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郭晋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郭晋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8 15:3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5
摘要:

上诉人郭晋与被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郭晋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事件
郭晋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晋,女,l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董事长。

上诉人郭晋与被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郭晋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郭晋签订的《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协议》(编号为,协议编号为DSD2014004)第条明确约定管辖:"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咨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原审法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交的《咨询协议修改及补充条款》第5条有"管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被告提交的上述合同第5条中没有"管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并提交了合同原件予以证实。原告称是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加上的并邮寄给原告的,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根椐原告郭晋、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椐,双方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辨期间向该院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郭晋的起诉,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晋对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郭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2014年1月l9日,原告在被告处签订了由被告出具的一份格式文本合同即《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协议》,该协议第管辖条款内容为"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原告与被告又补签了关于《咨询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条款》,该补充协议第五条"管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咨询协议修改及补充条款》中规定"如《咨询协议》及其他附件与《本修改及补充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因此,上诉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周凌云已经表示上述合同文本经上诉人签约后合同留在了上诉人处,大约经历了2个月的时间,被上诉人才将上述协议文本邮寄给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称周凌云于2015年8月11日已经离开了被上诉人公司,他不能代表被上诉人。周凌云此前的行为依然是其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三、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同时提交了《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协议》和《咨询协议修改及补充条款》,已经声明了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及咨询协议补充条款中将该仲裁条款排除的情形。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协议》(编号为,协议编号为DSD2014004)中第条:"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无异议;对《咨询协议修改及补充条款》第5条"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有异议,即双方对该条款的约定未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代理审判员  陈新生

代理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慧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