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郭晋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晋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8 15:3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5
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晋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件
郭晋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晋对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商初字第1786号

原告郭晋,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系济南燕园培训学校校长,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联系地址为上海市宜山路425号光启城5楼。

法定代表人林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丙飞,系公司员工,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晋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与郭晋签订的《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协议》(编号为,协议编号为DSD2014004)第条明确约定管辖:"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咨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原告郭晋称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咨询协议修改及补充条款》第5条中明确约定"管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郭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称在其保存的《咨询协议修改及补充条款》合同中没有第5条"管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并提交合同原件予以证实。原告郭晋称是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加上的并邮寄给原告的,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椐原告郭晋、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椐,双方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受理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辨期间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郭晋的起诉,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晋对被告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冰清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