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15:42
杨晨与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杨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9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晨,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心,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知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晓亮,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麒榛,女,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杨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实依据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晨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杨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杨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唐述梁
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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