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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8 15:4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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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事件
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6030元人民币
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熙纯,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里**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克栋。

原告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360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相杰

代理审判员  史 锐

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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