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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孟繁鹏民事裁定书

2021.07.08 15:42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33
摘要:

上诉人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繁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170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件
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孟繁鹏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幢3层3193。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繁鹏。

上诉人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繁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170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章公司上诉称:一、华章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暂无办公场所。二、昌平区的别墅是华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而非公司的住所地。三、华章公司的住所地可以确定。华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4号楼10层1106室。在该处悬挂有华章公司的主要标识"书写中国"。一审法院进行调查时,员工表述不清引发了错误判断。因此,华章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华章公司的住所地应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综上,华章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孟繁鹏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理解为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所在地,并非该法人的任何一个经营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4号楼10层1106室的办公地点仅为华章公司的一个部门,用于培养老师,该公司的财务及公章等均不在该地。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章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应当认为华章公司的注册地,也即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幢3层3193为该公司住所地。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华章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孟繁鹏有权选择向华章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华章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仪 军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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