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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8 15:4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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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春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20000元人民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5586号

原告: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鹏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东,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303。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黑龙江**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春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青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范晓东,被告华章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常青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常青春公司与华章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书写中国"项目《合作协议》;2.华章公司返还常青春公司合作款320000元;3.华章公司赔偿常青春公司利息损失115200元(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18日计至2020年1月18日止);4.华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常青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裕应华章公司邀请,在华章公司所在地与华章公司签订了"书写中国"项目《合作协议》,同时参加了华章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书写中国"项目招商会;华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辉在会上作了"书写中国"项目招商及吸纳地区代理推广意义的大会演讲。在华章公司的蛊惑演讲下,因常青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光裕年事已高(74岁),在尚不清楚"书写中国"项目到底为何物情况下,被华章公司工作人员连哄带拉,分别在2018年7月17日、18日会议期间被裹胁二次向华章公司刷卡支付所谓的"合作款"共320000元人民币,也不给常青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或发票。(华章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政达路支行,银行账号:×××;大额行号:×××)。但自常青春公司付款后至今,华章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相关"书写中国"项目合作义务;华章公司除了一名工作人员(所谓指导老师)杨某某偶尔用微信给常青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裕回复之外,根本不与常青春公司联系。华章公司的行为纯粹就是以协议"合作"的形式掩盖其不正当的目的。对此,常青春公司一直要求华章公司退还"合作"款,而华章公司对常青春公司任何意见均置之不理,造成常青春公司经济损失。就此纠纷,常青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光裕曾于2019年8月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开庭时,华章公司认可收到常青春公司支付的32万元;但因常青春公司起诉的案由、主体问题,又于同年12月12日撤诉。鉴于上述事实,常青春公司认为:华章公司以签订"书写中国"项目《合作协议》为幌子,行"捞钱"之实;根本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致使常青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合同己成为不必要。华章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四)项关于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合同法》第97条有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规定。望依法准如所请,保护常青春公司正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被告华章公司辩称:华章公司不同意常青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常青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如下:《书写中国项目联营合作协议》是在双方完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裹胁"之说,合法有效。1、华章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经第三方会议服务机构组织在北京召开"书写中国"项目招商会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做项目简介,之后有意向合作的客户与我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后,进行签约。常青春公司也是在2018年7月17日当天与我公司签订了《书写中国项目联营合作协议》,并分两次于2019年7月17日、18日支付了合作权益金。在签约及付款过程中,常青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及意志都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后续与华章公司员工杨某某的沟通内容也可见常青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位思维清晰缜密的成功企业家,所以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华章公司为审慎选择合作伙伴,也为了让合作方有充分的的时间考量自身是否适合经营本项目,故在《合作协议》的条约定了15日的双向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如合作方认为该项目不适合自己可以申请退还合作权益金,甲方即华章公司应无条件同意。华章公司已经为合作方预留了充分的项目考察和犹豫期限。二、华章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华章公司斥巨资完成了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的研发,并且为了推动项目落地组建了专业的师训团队和服务团队。1、2018年秋季学期,因全国各地中小学使用教材版本不一,华章公司按各合作地需求不同,同时出版了西南版、苏教版、语文版等十余种"书写中国"小学生同步练字教材。直至2019年秋季学期,全国的语文教材统一为部编版。2、华章公司为满足各地对线上规范书写教学平台的需求,开发了多个线上平台。其中包括书法云平台(网址:,登录账号:高明,密码×××)、教师书法研修平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17日,华章公司(甲方)与常青春公司(乙方)签订关于书写中国项目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就华章公司"书写中国"项目开展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方式乙方意愿成为书写中国定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以下简称"合作地")开展该地区书写中国的独家合作,乙方为合作地联营方(以全款到账时间为锁定合作地依据)。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独家合作权益金32万元到指定账户(含教材捐赠16000册,超出部分每册5元,由乙方承担),用于取得合作地的独家合作权及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相应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捐赠教材等。乙方在缴纳联营城市独家合作款项的15日内即双向考察期,决定放弃独家合作代理商权限的,可以向甲方申请退还独家合作合作权益金,甲方需无条件同意。超过该期限的,除另有约定外,该联营城市独家合作合作权益金不予退还。超过15日双向考察期后,乙方获得联营合作地的独家代理权,同时乙方委托甲方对合作地的所有运营和管理。……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为乙方签约的学校提供"书写中国"平台体系,包括教学系统、软件系统和服务系统,且自甲方收到乙方与签约学校就"书写中国"项目签署的书面协议之日起日内交付给学校。同时,甲方负责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教学体系包括:教学体系(4S练字法、双师云平台等)、教材体系、师训体系、服务体系构成。软件系统包括:智能书法教材、智能学管系统。服务系统包括:运营支持、教学支持、教师培训、软件系统应用与支持、市场推广支持,甲方可根据学校需求、业务开展等情况对服务系统进行调整。甲方定期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书写中国"项目组和教师开展线上或线下培训。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地使用"书写中国"品牌开展入校和运营工作,但不得在本条以外的范围使用上述品牌。若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不得在合作地区抛开乙方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开展"书写中国"项目。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整合合作地资源,积极推广"书写中国"项目,争取1年内完成3-5所学校捐赠,并协助甲方向合作地中学、小学捐赠"书写中国"教材。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应协助甲方积极通过各种渠道促进合作地学生购买"书写中国"教辅材料。甲方的乙方在签约区域产生的收入分配标准为:在乙方的签约区域内,在线商城的平台收益:甲方自营商品,营业收入的30%,归联营合伙人;合作商品,平台收益的30%,归联营合伙人。上述服务费每月30日进行结算,次月15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在甲方上市前进行股权融资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认购甲方股份的权力。甲方IPO上市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在符合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可按照上—年度经审计的乙方净利润的十倍的价格回购乙方在联营区域的联营权益;乙方可届时自行决定是否被甲方收购。第四条: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造成其他各方损失的,应就此赔偿对守约方所造成的—切损失。……乙方对本项目已经过充分的调研,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对于因此可能承担的风险,乙方已有充分的认知,并据此谨慎、独立自主作出决策。……该协议签章页甲方处有华章公司公章,乙方处有常青春公司公章及陈光裕签字。

2018年7月17日,常青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裕使用其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通过POS交易向华章公司支付20万元。2018年7月18日,陈光裕通过同种方式向华章公司支付12万元。

常青春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陈光裕(以下简称陈)与华章公司员工杨某某(以下简称杨)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19年2月19日,杨:"陈总您好,您打算什么时候实施落地呢,和您汇报一下去年落地的地区,效果相当不错,如广东湛江寒假期间10天盈利40万左右。还有很多地区收益都很好。还请您抓紧时间对接资源。"2019年2月21日,陈:"杨某某小妹,对于你们向我公司提出的书写中国项目,因为公司处于停产整顿,缺乏人才,我的个人决定没有经董事会同意没有的到支持!所以我要求退出合作。此事已提退出合作时间近一年了,至今没有得到答复?!你们为回避退款问题,总给我发微信!按道理,合作是可入可退!双方自愿!而不是我出了钱永远就缚在你们的战车上!?请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杨:"陈总您好,我这边一直在跟您跟进书写中国这个项目,您说1年前提出退款问题,但我这边从没有收到过您那边有退款意向,您当时跟谁沟通的要求退款,您那边有记录吗?发我一份我去核实。"陈:"小杨,我是福建片区的股东,一直与叶佳丽联系,至今没有结果?!"杨:"陈总是这样的,您这边都是我跟踪服务的,我这边联系您,一般都是失联状态,您的退款意向天九那边也从来没跟我说过……"2019年3月23日,陈:"杨某某小姐,请你把我转账2次32万元到你公司的账号发给我,便于财务做账,原来转账存根出差时间太长,全部退色看不清楚。"2019年5月31日,陈:"杨某某小姐,你好,原来由'天九'介绍我加入'书写中国'从2018年我已向你们提出'把我投入的33万元退还给我'!但一直没有得到'贵公司的答案',现请你代我请示!给我回复!"

华章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份,第一份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7号,显示软件名称为华章世纪书法云资源平台。第二份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61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显示软件名称为字强字立规范汉字书写在线学与教平台,两份证书的著作权人均为华章公司。

华章公司提交《书写中国基础篇》单册、《书写中国课堂练习上册(全2册)》套盒、《字强字立??书写中国.第13辑(小学生写字同步练)【苏教版】四年级下册(楷书)》(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均为具有正式书号的正规出版物,著者均为张法,单册价格为20元,套盒全套价格为98元。

华章公司提交其与临沂第十一中学签订的《"书写中国"中小学写字教学系统合作协议》一份以及其与河南省南阳市第五小学签订的《"书写中国"中小学写字教学系统捐赠协议》一份,显示其与上述两所学校就"书写中国"中小学写字教学系统项目签订了协议,展开合作。

庭审中,常青春公司称其交纳32万元以后,华章公司未与其联系,也不向其提供用于推广书写中国项目的赠书16000册,导致其无法向任何学校推广书写中国的教材,故其要求华章公司退款,双方不再继续合作。

庭审中,华章公司称涉案协议第条约定的教材与条约定的教辅材料不一样,条约定的教材就是书写中国基础篇单册,也是协议条约定的向中小学捐赠的教材;条中的教辅材料是套盒装中的教辅材料。依据协议,关于16000册用于捐赠的材料,应由常青春公司与学校进行沟通后,由华章公司直接提供给学校,而不是由华章公司直接交给常青春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关于书写中国项目的合作协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书写中国基础篇》单册、《书写中国课堂练习上册(全2册)》套盒、《字强字立??书写中国.第13辑(小学生写字同步练)【苏教版】四年级下册(楷书)》、《"书写中国"中小学写字教学系统合作协议》、《"书写中国"中小学写字教学系统捐赠协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青春公司与华章公司签订的关于书写中国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协议,常青春公司将32万元独家合作权益金支付给华章公司,经过15日考察期后,即获得了书写中国项目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的独家合作代理商权限,可使用"书写中国"品牌开展入校和运营工作。在该区域内,华章公司不得抛开常青春公司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开展书写中国项目。常青春公司应整合当地资源,积极推广书写中国项目,并协助华章公司在1年内争取完成向3-5所当地中小学校捐赠协议条中约定的"书写中国"教材。华章公司负责为常青春公司签约的学校提供书写中国平台体系,定期为项目组和教师开展线上或线下培训。

现常青春公司主张自签约后,华章公司无人与其联系,华章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其中包括未向其提供协议条中约定的"书写中国"教材,导致其无法向任何学校推广书写中国项目,已违反《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本院认为,常青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获得独家合作代理商权限后,履行了整合当地资源、积极推广书写中国项目、协助华章公司向合作地中小学捐赠教材的合同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华章公司要求提供"书写中国"教材等履行协议的相关事宜,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在获得独家合作代理商权限后,常青春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其主张华章公司违约依据不足,故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对常青春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协议、返还合作款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28元(原告惠州市常青春医药美容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张江洲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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