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15:42
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夏承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承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夏承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0号
原告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熙。
委托代理人徐兴民,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承俊,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承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夏承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工商注册地址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号XXX幢XXX室,但实际办公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为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夏承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代理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单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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