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18:27
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余继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余继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闽05民初125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Y。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聪,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继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继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世耀
书 记 员 陈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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