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15:51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诉陈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诉陈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9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被告陈远。被告中润合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远、中润合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6日,原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远、中润合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远、中润合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郑军欢
审 判 员朱国华
人民陪审员黄秀佩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徐晟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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