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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8 17:5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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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事件
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000,000.00 元
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1095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

法定代表人:岑泽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莲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嬿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骏业路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107号之二(共设2处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程浩

被申请人:程四毛,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div>

主要负责人:闻广,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超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程四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刘紫怡

审判员杨靖华

审判员谭震华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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