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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兵与渝中区欧泰五金经营部绍兴市海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8 17:5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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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廖春兵与被告重庆振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商贸易公司)、绍兴市海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电器公司)、渝中区欧泰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欧泰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于2019年5月5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事件
廖春兵与渝中区欧泰五金经营部绍兴市海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廖春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廖春兵负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初39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春兵,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苹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振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长悦,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海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欧泰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经营者:黄长悦

审理经过

原告廖春兵与被告重庆振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商贸易公司)、绍兴市海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电器公司)、渝中区欧泰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欧泰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于2019年5月5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廖春兵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廖春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廖春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廖春兵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霞

审判员赵克

审判员张应洪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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