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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欧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8 17:5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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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信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欧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川厨卫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原告律信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欧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956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塔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飞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嵊州市欧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理经过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信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欧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川厨卫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原告律信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律信公司以欧川厨卫公司情况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黄晖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丹

附录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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