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17:57
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与吕坚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坚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嵊民初字第276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区中园20号。
法定代表人:金阳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柏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坚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坚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市贺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吴校军
裁定日期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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