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17:00
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4444号
原告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发大厦栋5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98032D。
法定代表人刘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锴,广东莞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志科,广东莞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艺川,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诉讼记录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并于2019年7月24日向原告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判员 莫妙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黎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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