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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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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
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131064元
结果
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深圳市女人壹佰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万诚,被上诉人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张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变更上诉请求为准):1.撤销(2016)粤030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100%女人lOO%Lady"门店装潢;3.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上诉人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200元;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涉案装潢是服务装潢,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2.被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装潢与上诉人的涉案装潢对比,仅仅是"感觉"和"女人"的区别,构成高度近似,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或)被相关消费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3.双方当事人系同业竞争关系,甚至同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极大地增加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明显是被上诉人故意模仿、擅自使用涉案特有装潢结果,消费者甚至很容易认为两者是关联公司;4.被上诉人于一审审理期间内变更了公司商号,由"女人壹佰"直接变更为"百分百女人",与上诉人的商号"百分百感觉"更为近似,消费者更容易的认为两者存在关联,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5.被上诉人的《律师函回函》中,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承认。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二审口头答辩称,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处于不稳定状态,已失去其独特性,已无权要求保护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在其直营店和加盟店门店装潢、网站、宣传册上立即停止使用"100%女人100%Lady"装潢及其图片;2.被告在其直营店和加盟店内部装潢、网站、宣传册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著作权的标识图案及图片;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200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于2007年6月13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内衣、服装服饰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等;2013年注册第7616782号""注册商标,2014年注册第9316756号""、第9316811号""注册商标。2011年3月第541174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2011年11月第7616859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原名称由"深圳市女人壹佰内衣有限公司",2016年7月14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内衣、服装服饰的购销等。2014年9月经授权取得第12214483号""、第12214452号""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权。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一审期间请求保护的装潢,如图: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一审期间请求保护的装潢门店装潢以及四色块背景墙商标权、著作权。

门店装潢,包括:门店分为上、下两部分,上方是一块长方形招牌,下方为两个并列的正方形门头。整体色调为粉红色。门店上方招牌四周镶有白色边沿,且突出于下方门头。招牌顶端及招牌下方与门头衔接的突出位置各安有六盏朝下的镭射灯。招牌底板由多个等面积大小的粉红色方块组成,每个方块内均有"100%"字样的阴影,招牌居中镶有红色艺术字,呈正中右下方式排列,字形立体突出,其中"100%感觉"与第9316756号、第9316811号注册商标使用字体一致,"100%感觉"右上角有注册商标"®"标识,"100%Feeling"字体小于"100%感觉"。门店下方两个并列的正方形门头,由一根横直门框和三根竖直平行门柱组成。横直门框表面从左到右共有五块,形状依次为小长方形、长方形、小长方形、长方形和小长方形的条框,其中两边的长方形条框内各镶有立体突出的标识,两个标识的字体形状一致与招牌上的标识字体相同,区别在于左边标识的字体颜色为红色,右边标识的字体颜色为绿色。另外,左边长方形条框下方内嵌处镶有绿色"贴近你改变你"字句,字形立体突出。组成门头的三根竖直平行门柱中,左边门柱表面有上中下三块形状依次为小长方形、长方形和小长方形的立体竖纹突起条框。中间门柱与右边门柱一致,表面均有上中下三块形状同样依次为小正方形、长方形和小正方形条框,但这两处门柱与左边门柱不同的是条框内没有竖纹。

四色块背景墙的商标权、著作权,包括:整体颜色为水红色,分为四部分。其中,上部边框表面从左往右依次为小正方形、长方形和小正方形三个条框;与上部边框相连接的下部左右两侧边框表面同样从上到下各有一个长方形和一个小正方形条框;背景墙的内部即上部边框与下部左右两侧边框框出的位置上方是背景灯箱、下方是两格平行凹陷的横条长方形陈列展柜及表面为一长方形条框的柜面,背景按照顺时针方向依次为中等长方形绿色、小长方形黄色、大长方形红色、正方形蓝色四种色块组成,其中绿色色块中有"100%"标识,对角的红色色块中有的标识。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诉称的被诉侵权装潢,如图:

被诉侵权门店装潢,包括:被诉侵权门店分为上、下两部分,上方是一块长方形招牌,下方为一个正方形门头。整体色调为淡粉色。门店上方招牌四周镶有白色边沿,且突出于下方门头。招牌下方与门头衔接的突出位置安有六盏朝下的镭射灯。招牌底板由多个等面积大小的粉色方块组成,每个方块内均有""图案,招牌居中镶有红色艺术字"",呈正中右下方式排列,字形立体突出,在"100%女人"右上角有注册商标"®"标识,"100%Lady"字体小于"100%女人"。门店下方的正方形门头,由一根横直门框和两根竖直平行门柱组成。横直门框表面从左往右有三块形状依次为小正方形、长方形和小正方形的条框,在长方形条框内镶有立体突出的""标识,字体颜色、形状与招牌上一致。两根竖直平行门柱表面均为上中下三块形状依次为小长方形、长方形和小长方形条框。

被诉侵权背景墙的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被诉侵权背景墙整体颜色为淡粉色,分为四部分。其中,上部边框表面从左往右依次为小长方形、长方形和小长方形三个条框;与上部边框相连接的下部左右两侧边框表面同样从上到下各有一个大长方形和一个小长方形条框,且在两侧各安有一盏壁灯;背景墙的内部即上部边框与下部左右两侧边框框出的位置上方是""背景灯箱、下方是两格平行凹陷的横条长方形陈列展柜及表面为一正方形条框的柜面,""背景图按照顺时针方向依次由面积大小不一的蓝、黄、红、绿四色块组成,整幅""背景图左边是品牌代言人李湘的大幅个人半身照,右边红色色块中有""标识及李湘本人的签名。

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在其店面、网站、宣传册上使用被诉侵权的装潢及图片。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提交了获得"深圳市质量诚信承诺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品牌"荣誉牌匾照片打印件。

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提交《工程项目施工责任书》,用以证明其与四维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六约店工程项目施工条款。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并提交2张《收款收据》,系深圳市四维兴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预付款和装修尾款收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主张的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在其直营店和加盟店门店内部装潢、网站、宣传册上使用的装潢及图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主张的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首先,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生产销售的女性内衣商品的市场知名度,更无法证明产品属于知名商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生产销售的女性内衣商品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其次,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主张的门店装潢和背景墙装潢属于特有装潢,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对门店装潢及店铺⺡背景墙装潢的判断,除了能够清楚直观识别其商品品牌是"100%感觉"外,无法清晰概括出上述装潢所具有的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为无论从门店的粉红色整体色调,还是门店招牌及门头造型,亦或店铺背景墙的四色块设计组合,均为女性内衣行业的常用风格。上述装潢很难让消费者将其与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生产销售的女性内衣商品产生唯一特定的联系,无法使普通消费者对上述装潢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印象。加之,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在门店招牌及门头上同样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标识⺢,清晰标明了商品来源,使得普通消费者能够清楚识别。故对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主张的⺣门店装潢和⺤背景墙装潢属于特有装潢,不予以支持。二、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在其直营店和加盟店门店内部装潢、网站、宣传册上使用的装潢及图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公司经营场所及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内容来看,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经营场所皆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生产销售的商品均为女性内衣系列产品,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其次,从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各自提交的各自门店及背景墙装潢图来看,尽管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门店及店铺背景墙装潢在整体色调的采用、门店招牌及门头样式方面存在近似,店铺背景墙同样为四色块组合,但从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门店招牌及门头上可以清楚识别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的商品品牌为"⺥",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的商品品牌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店铺背景墙四色块设计组合中的颜色面积大小及排列先后也各有不同,同时,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的店铺⺧背景墙约1/3为品牌代言人李湘的个人大幅半身照覆盖在四色块组合之上,不仅与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店铺的⺨背景墙相区别,而且更易使普通消费者对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产生直观的品牌联想和记忆。综上,普通消费者通过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各自门店招牌标识及店铺背景墙装饰,能够清楚识别两者者商品来源。换言之,即便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门店在整体色调的采用和门店招牌、门头样式,及店铺背景墙四色块设计方面存在近似,也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将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两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联系起来,或者误认为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因此,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主张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在其直营店和加盟店门店内部装潢、网站、宣传册上使用的装潢及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要求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停止使用侵害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著作权标识图案及图片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提交的国作登字-2013-F-0xxxxxx2《作品登记证书》,作品"100%感觉"的著作权人为张xx,并非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且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另,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主张保护的⺪和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的⺫,两者无论在色块大小比例、颜色排列方面均不一致,故对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害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著作权标识图案及图片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2元,由原告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请求保护⺭门店装潢(见一审判决附图1),放弃请求保护背景图装潢;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诉称⺮为被诉侵权门店装潢(见一审判决附图3)。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二审审理期间请求保护的门店装潢,如图(一审判决书附图1):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二审审理期间诉称的被诉侵权门店装潢,如图(一审判决书附图3):

另查,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x;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x。

又查,在相同街道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路上,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门店装潢已装修,而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门店装潢正在装修,如图:

还查,2014年6月11日,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以《律师函》(普律函[2014]第226号)回函给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称,"我方使用女人100,不属于商标侵权的情形"、"我委托人将在近期进行自查和整改,凡是使用了与贵司商标类似的装潢或收银台背景墙的,立即进行替换(包括色块搭配、组合方式等)"、"凡是有载明贵司名称的宣传手册、单页或海报,我委托人立即回收销毁,将来在招商手册上一律使用‘XXX内衣公司’替代"等内容。

再查,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支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200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3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保护⺲

门店装潢以及⺳

商标权、著作权;二审期间,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请求保护⺴

门店装潢;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部分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门店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问题;二是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三是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门店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特有性,二是知名度。

首先,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具有特有性。"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所谓"特有性",是指具有独特风格的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场所的整体形象。本案中,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请求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门店装潢,包括如下设计要素:100%感觉、100%Feeling、⺷、100%感觉右上角有"®"的文字、底板加入100%的纹路、底板是粉色、周边是白色的边框、立柱是粉红色,在立柱与门面招牌之间也有100%感觉文字等。上述⺸门店装潢,系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营业场所店铺的装饰、整体形象,从装潢文字、图案、装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看,具有独特风格,是"特有"装潢,理由如下:其一,从该装潢文字、图案、装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看,具有独特风格。其中,⺹呈现"Z"字形排列、"100%感觉"中两个"0"连环交叉并配有右上角的"®"标识、底板加入100%的纹路、底板是粉色、周边是白色的边框等等,风格独特;其二,从该装潢文字、图案、装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看,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非为相关门店装潢所通用;其三,从该装潢文字、图案、装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使用先后看,⺺门店装潢使用在先,⺻被诉侵权门店装潢使用在后。故本院认定为⺼门店装潢系"特有"装潢。一审判决认定不是特有装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具有知名度。关于知名度的认定问题,一般来说,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妨碍市场正当竞争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换言之,知名商品与不知名商品是相对的,依个案认定。一种商品的知名度包括市场范围与市场地域的知名度,商品的知名度应根据其市场范围、市场地域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在相同或类似市场范围与相同市场地域,在前使用的装潢被在后使用装潢擅自模仿,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推定在前使用装潢具有知名度,是知名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规定,也包括在后使用装潢擅自模仿在先使用装潢,足以造成误认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本案中,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与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均相同,同属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礼耕路,且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请求保护的⺽门店装潢使用在先,⺾被诉侵权门店装潢使用在后,在前使用的装潢被在后使用装潢擅自模仿,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并结合"被上诉人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由原名称深圳市女人壹佰内衣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一定意义反映被上诉人使用被诉侵权装潢的主观攀附恶意"的事实,推定在前装潢具有知名度。据此,本院认定⺿门店装潢具有知名度,是知名商品,有事实依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不具有知名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虽提交抗辩证据包括《合约书》、《工程项目施工责任书》、《收款收据》、《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等,但这些抗辩证据均不是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实际装修的时间,且不足以推翻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提交的使用在先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使用在先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抗辩证据的证明力,故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可以参照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据此,以一般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将⻀被诉侵权门店装潢与⻁门店装潢进行整体与主要部分比对,两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上述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构成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来源存在特定联系,⻂被诉侵权门店装潢与⻃门店装潢,两者构成近似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据此,本院认定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特定的联系,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知名商品经营者具有特定联系的,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中,由于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损失及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在二审庭审时请求保护的门店装潢、侵权门店装潢、以及两装潢位于同一地域、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赔偿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另,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为维权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200元,本院予以全部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百分百感觉服饰公司关于"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百分百女人内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100%女人"门店装潢;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3200元;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864元(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女人内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志 光

审判员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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