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17:14
李文华与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3民初489号
原告:李文华,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号4层18-2-4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F。
诉讼记录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事实依据
原告李文华诉称,原告于2019年9月份与被告方代表进行洽谈教育培训特许经营权加盟事宜,在未达成加盟合同合意之前,原告根据被告方的要求按照该公司特许经营最高价格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将款汇给被告方,并且投入资金积极为加盟后续事宜进行准备,投入大量资金在东光县进行了房屋租赁、装修、加盟宣传、购入教育设施及聘请了相关培训老师等,而被告方亦按照加盟前期口头承诺,为原告开通了青果教育网上VPS平台,邮寄给了原告青果教育加盟标识和课程课本,双方虽然没有就加盟细化条款达成合意,但实际履行了部分加盟前口头达成的承诺事宜。但被告方收到款项后所提供的合同版本系格式条款且故意隐瞒服务内容,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要求其态度强硬,双方不能就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出终止洽谈要求返还预付的款项,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及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514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请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文华向本院提交了租赁房屋照片;青果教育教材照片;原、被告双方合作标识照片;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的履行地为河北省东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郑东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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