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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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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果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

事
事件
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145660元人民币
结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解除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9432号

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号1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凌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3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雪,女,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果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被告易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果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2、判令易迅公司给付拖欠费用145660元;3、判令易迅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元(截止到立案之时,要求支付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并赔偿员工误工费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7日,我公司与易迅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其向我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托管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方能如约履行协议。2017年8月31日、9月30日,我公司按照约定和惯例分别向其指定帐户预付了9月和10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但其始终未提公积金的代缴服务。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后,均被其无理拒绝,无奈我公司只得自行组织员工亲自到相关部门补缴,易迅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易迅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我公司未能履行协议的原因系案外人许永进抢夺了我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帐户等印鉴和经营手续,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亦无法核实青果公司所诉事实的真伪。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各自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2月7日,青果公司(甲方)与易迅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合同主要条款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服务期限自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乙方每月根据实际服务人员的项目,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甲方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款项至乙方帐户。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并不能及时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中,易迅公司于同年8月29日和9月25日先后给青果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要求其支付9月和10月的公积金费用73082元、72830元。青果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和9月30日先后分别将上述款项划转至易迅公司在合同中指定的银行收款帐户。易迅公司收款后未为青果公司提供上述公积金代缴服务。此后,青果公司自行组织员工到现场补缴了公积金。

诉讼中,青果公司称其主张的员工误工损失是指员工请假半天去补缴公积金,公司未扣发员工请假的工资,而是照常发放了上述员工半天的工资,公司因员工请假多发放的工资即为其主张的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青果公司与易迅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合同履行中,易迅公司在收取青果公司交纳的员工公积金款项,未依约履行代缴义务,且事实上亦不具备履行条件,故其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青果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本院对青果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虽易迅公司以其公司印鉴及经营手续并案外人抢夺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为由提出抗辩,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其上述抗辩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其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

依据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原则,易迅公司应将收取的青果公司款项予以退还。因系易迅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其对此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赔偿占用青果公司上述款项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标准由本院予以酌定,故本院对于青果公司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青果公司主张的员工误工损失,依其所诉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亦与易迅公司违约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协议》;

二、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4566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利息损失(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为587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北京易迅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晓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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