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17:08
金颖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金颖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8405号
原告:金颖,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熹四路北3号之一2楼。
法定代表人:顾家明。
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成。
原告金颖与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颖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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