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金颖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颖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17:0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5
摘要:

金颖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
事件
金颖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无
结
结果
准许原告金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8405号


原告:金颖,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熹四路北3号之一2楼。

法定代表人:顾家明。

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成。


原告金颖与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颖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魏 琳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