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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与刘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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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与刘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
事件
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与刘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21720.84元
结
结果
驳回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5739号

原告: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A1801。

法定代表人:王巧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业,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诉讼记录

原告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珠宝公司)与被告刘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福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闫萍,被告刘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六福珠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六福珠宝公司无需支付刘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元;2.六福珠宝公司无需支付刘业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元、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3.六福珠宝公司无需支付刘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事实与理由:六福珠宝公司与刘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六福珠宝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发放了工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等,不存在欠费事由。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刘业共工作七天,应发7天工资,因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故六福珠宝公司支付了刘业16日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六福珠宝公司作为商业企业,工作时间为每日小时,一周上6天班,每周休息1天,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符合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存在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按照规定给付了三薪,在仲裁阶段,因仲裁委只让六福珠宝公司提供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证据,没有让其提供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证据,所以认为六福珠宝公司没有支付,实际上没有欠薪问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年休假均已经休息,并有刘业签字确认,不存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六福珠宝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5650号裁决书,特向法院起诉。

刘业辩称,不同意六福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日,刘业入职六福珠宝公司,岗位是高级营业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刘业离职前12个月月均实发工资为元,其中底薪每年有调整,2016年底薪为3200元,2017年8月及9月底薪为3800元,其他月份底薪为3500元,2018年底薪为4000元。2018年10月11日,刘业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刘业与六福珠宝公司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2.六福珠宝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拖欠工资1696元;3.六福珠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0元;4.六福珠宝公司支付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31465元、周六日加班工资4781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2元;5.六福珠宝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元;6.六福珠宝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年终奖3000元。2018年12月28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5650号裁决书,裁决:1.六福珠宝公司与刘业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六福珠宝公司支付刘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元;3.六福珠宝公司支付刘业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元、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4.六福珠宝公司支付刘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5.驳回刘业其他仲裁请求。六福珠宝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仲裁确认刘业与六福珠宝公司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予认可,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问题。刘业认可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工资单的实发数额,工资单中的底薪与双方认可数额相一致,且实发数额与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代发代扣银行转账记录单亦能相对应,刘业虽不认可工资构成,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双方均认可刘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工作,根据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工资单核算数额,六福珠宝公司尚应支付刘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元。

关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六福珠宝公司为商业企业,刘业认可六福珠宝公司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小时,据此核算,每周正常工作并未超过40小时,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大于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1天,亦能相互对应。据此,刘业主张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六福珠宝公司应支付其周六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采信。对六福珠宝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刘业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刘业未就其上述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举证证明,且认可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打卡记录及2018年2月、2018年4月考勤表本人签字的真实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刘业认可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工资明细的实发数额,亦认可之前发放工资时六福珠宝公司给其提供过工资明细,工资明细中的底薪与双方认可数额相一致,具体核算与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统计表亦能对应,刘业虽不认可工资构成,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根据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打卡记录及2018年2月、2018年4月考勤表、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工资明细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统计表核算,六福珠宝公司尚应支付刘业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元。

关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刘业对六福珠宝公司提交的2016年6月、2016年8月、2017年4月、2017年7月、2017年9月的考勤记录的本人签字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刘业2013年9月2日入职六福珠宝公司,且未提交之前存在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刘业已休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假,据此,对六福珠宝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刘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刘业与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元;

三、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业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元;

四、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刘业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元;

五、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于无需支付刘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六、驳回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都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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