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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17: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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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
事件
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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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纠纷金额:
结
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2291号

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1601-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9528330Q。

法定代表人:申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彩凤,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廖 俭

审判员 陈宇帆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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