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17:12
常虹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常虹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16248号
原告:常虹,女,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内大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峰,男,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常虹与被告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常虹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虹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常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常虹负担(已交纳)。
文书尾部
审判员 林文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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