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17:14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3民初3199号
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虞阿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春雷,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岭市。
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平、被告陈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春雷对晋城市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圣亚购物广场结欠原告的货款.63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10%年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晋城市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圣亚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圣亚购物广场)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双方续签《经销合同》约定,圣亚购物广场应在签收提货单证之日25日内向原告以现金、汇款形式足额支付该批次产品的剩余货款;逾期支付的,按10%的年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货款的利息直至履行完毕,被告陈春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而圣亚购物广场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017年9月15日,被告陈春雷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其同意为圣亚购物广场拖欠原告的货款.63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然上述货款至今未付,被告陈春雷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
被告陈春雷在庭审中辩称:对于案涉欠款金额及其承担担保责任均予以认可,但商场黄金柜台撤柜后因为黄金差价导致被告亏损几十万,加上前期柜台装修投入,被告共计损失100多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被告陈春雷签订《经销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约定: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经销原告的铂金饰品、镶嵌饰品,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应在签收提货单之日起25日内向原告以现金、汇款形式足额支付该批次产品的剩余货款,逾期支付的,除按百分之十/年的利率标准向甲方计付逾期货款的利息直至履行完毕外,原告有权对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拟购产品的单价按《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应收款超账龄客户黄、铂金加价的政策》执行。被告陈春雷同意作为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含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补偿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保证责任期间为最迟形成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同时对各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3年7月5日—2014年7月15日分六次向被告提供价值共计元的货物。2015年—2016年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元。2017年9月15日,被告陈春雷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截止2017年8月31日,债务人(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尚拖欠原告主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人民币.63元,被告陈春雷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其经营状况已作充分了解且无异议。被告陈春雷同意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含主合同签订前结欠的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协议同时对各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针对案涉欠款,被告陈春雷未能承担相应保证责任,遂成讼。
证明上述的事实的证据有经销合同书1份、码单6份、担保协议1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春雷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未及时按约付清货款,被告陈春雷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未能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理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圣亚购物广场尚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起算点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然利息计算标准较高,本院将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春雷对债务人晋城市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圣亚购物广场应偿还给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63元,以及上述货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9元,依法减半收取690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陶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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