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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17:1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6
摘要:

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事
事件
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112,716.20 元
结
结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货款112716.20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82民初137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N)。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团青公路****号*号楼***层**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松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育强,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女,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88245A)。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钱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育强、邓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元;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梵石壹方大厦精装修热水器供货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货款及安装费合计5744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了货物,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563584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元,余款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梵石壹方大厦精装修热水器供货安装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后,应依法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林内有限公司货款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被告慈溪市梵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熠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迪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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