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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17:1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1
摘要:

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43,491.00 元
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民终131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56425733C

法定代表人: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蔚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上诉人成都汇博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沈杰

审判员项炯

审判员於芳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王于文

书记员步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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