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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迪文、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17:2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47
摘要:

关于本院受理的郑迪文申请执行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迪文于2020年7月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3134-3135号仲裁裁决书,以被执行人康星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事件
郑迪文、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5,302.00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郑迪文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6执1074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迪文,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麦教忠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受理的郑迪文申请执行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迪文于2020年7月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3134-3135号仲裁裁决书,以被执行人康星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法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郑迪文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星公司向本院分别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0103民初7085号及(2020)粤0606民初19140号,故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3134-3135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3134-3135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人据此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因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0)粤0606执10748号,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郑迪文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黄泽欣

审判员潘芷妍

审判员王萌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翁静文

书记员谭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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