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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生与中山市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17:22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4
摘要: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生诉被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

事件
杨明生与中山市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明生,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美华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生诉被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曾志专

裁定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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