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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欧必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海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2021.07.09 17:2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0
摘要:

本院在审理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欧必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30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杨海云的银行存款。

事件
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欧必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海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40,000.00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对杨海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3076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工业园齐力大道南8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钵,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必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凤翔工业园成功路8号A座首层、二层、三层之三,B座首层、二层,C座首层,D座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杨海云,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杨海云,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必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30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杨海云的银行存款。现佛山联创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杨海云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合法,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对杨海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户名:杨海云;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7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梁逵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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