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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苹与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2 10:5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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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郑小苹诉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事件
郑小苹与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540,200.00 元
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人杰支付原告郑小苹股权转让款54万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1民初160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小苹,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江苏免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01876K),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段415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人杰,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郑小苹诉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小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诉求

原告郑小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共同返还款项5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按年利率8%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上半年,两被告向原告宣传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以上市后利益为诱饵进行筹资。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增资扩股投资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权30万股,总价款54万元,还约定认购资金到位后,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如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关闭,应优先支付原告出资价款及未付股息;如分配给原告的财产价值低于出售价款及未付股息时,孙人杰的任何财产应用于向原告返还出资价款及未付股息(年化利率8%);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如到期未上市,原告可以选择要求孙人杰对其股权进行回购,回购时,孙人杰必须以本次增资扩股购买价回购本次投资的股权,并按年化利率8%支付股息。同日,原告向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4万元。此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办理股权登记手续,随即公司倒闭,更未上市。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查明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签订增资扩股投资协议,主要约定:原告以现金方式认购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中的30万股,总价款54万元。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原告自愿做出本次认购股权锁定至2017年12月31日的承诺。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原告持有股份可遵循相应交易规则实现交易退出,锁定期结束。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关闭,应优先支付原告出资价款及未付股息。如分配给原告的财产价值低于出资价款及未付股息时,孙人杰的任何可分配清算财产应用于向原告返还出资价款及未付股息(年化利率8%),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直至收回出资价款及未付股息。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如到期未上市,原告可以选择要求孙人杰对其股权进行回购,回购时,孙人杰必须以本次增资扩股购买价回购本次投资的股权,并按原告所投资款项总额的8%(年化利率)支付股息。

2016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4万元。

另查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增资扩股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协议,若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孙人杰回购股权,被告孙人杰应以增资扩股购买价回购本次投资的股权,并按原告所投资款项总额的8%(年化利率)支付股息,故原告有权要求孙人杰支付54万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人杰支付原告郑小苹股权转让款54万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孙人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戴盈盈

人民陪审员叶海章

人民陪审员李莉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孙君良

代书记员陈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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