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0:58
张荷芬与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张荷芬与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1民初40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荷芬,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被告:高漂红,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01876K),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段415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荷芬与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荷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诉求
原告张荷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漂红返还借款600000元、利息144000元,合计744000元;2.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份,被告高漂红向原告借款,原告汇入被告账户600000元。2016年被告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一份。
法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涉案借款事实如下:
借款事实:2016年6月12日,被告高漂红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主要载明:高漂红向张荷芬借款600000元,借款月息%,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借款金额已汇款到高漂红工行账户,每月26日支付利息,利息及本金汇入以下账号:张荷芬,3901160601000454581,工行镇海支行。如任何一方需提早还款或取款,需提早15天通知对方,到期如无异议,可继续顺延。(经办人为励燕玲,同时励燕玲在借条日期落款处注明截止5月欠利息合计33200元,6月20日前支付)。
款项交付事实:2013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高漂红转账600000元。
还款情况:本金未还,2016年6月开始未付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漂红返还原告张荷芬借款600000元、利息144000元、保全费4240元,合计748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高漂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戴盈盈
人民陪审员张美珍
人民陪审员谢建初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孙君良
代书记员陈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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