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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胖元与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2 14:1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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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黄胖元与被告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胖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事件
黄胖元与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按黄胖元撤回起诉处理。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58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胖元,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哲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烨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安秋平

审理经过

原告黄胖元与被告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胖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胖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祖华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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