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4:12
黄胖元与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黄胖元与被告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胖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58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胖元,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哲,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烨,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安秋平。
审理经过
原告黄胖元与被告浙江美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胖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胖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祖华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聪儿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