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4:12
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吕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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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吕东自2012年起至2016年3月,在原告公司任职,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通过巧立名目等方式,侵占原告公司资金达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民初309号
原告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67。
法定代表人金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锋,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规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吕东,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吕东自2012年起至2016年3月,在原告公司任职,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通过巧立名目等方式,侵占原告公司资金达万元。原告公司于2016年5月查明上述事实并按照公司规定对被告进行处理,同时被告签署了《承诺书》,向原告公司承诺认可原告公司查明的全部事实,并接受对其本人的全部处理。原告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被告承诺自2016年5月30日起12个月内,退赔侵占的万元,并在承诺书最后一条内容写到:"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截止今日,原告公司未收到任何被告退赔的资金,经原告公司多次催缴,被告都未能给予答复。被告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其承诺,并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基于上述事实经过,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赔自2012年3月起至2016年3月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侵占原告公司财产2108000元;2.被告因违反承诺,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之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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