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587号
申请执行人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尚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锋,北京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1980年1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帅,男,1974年7月3日出生。
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刘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仲字(2013)第15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刘帅向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合同违约金万元。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帅现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无房屋、机动车登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仲字(2013)第15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凤利
审 判 员 崔 凯
代理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