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6:52
龚旋与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锡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龚旋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旋,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H。
法定代表人:李筱桐,董事长。
诉讼记录
上诉人龚旋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龚旋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是否有效尚未经过审理确认,其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的效力也没有得到确认,不应当作为管辖确定的依。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宏雨幼儿园项目收购、合作协议书》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合同第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管辖约定虽然是协议的一部分,但其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确定,与协议其他内容相比具有独立性。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解除、原审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主张、原审被告龚旋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均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管辖约定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龚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 平
书 记 员 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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