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6:52
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大培文教育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大培文教育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民终7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筱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楠,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大培文教育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秀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兰,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大培文教育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9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意见,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前述认定对本案作出处理,故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尚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 400元,由深圳尚慧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占山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杨 力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鑫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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