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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麟珠宝有限公司与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1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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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谢瑞麟珠宝有限公司与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事件
谢瑞麟珠宝有限公司与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1800000元
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6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瑞麟(广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

法定代表人:邱安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瑞麟(广州)珠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谢瑞麟(广州)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9年9月17日轮侯冻结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账户余额0元,轮侯冻结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西安曲江新开门支行,账户余额0元,轮侯冻结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户余额0元,上述银行冻结期限均为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于2019年10月8日轮侯冻结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汉口银行营业部,账户余额0元,银行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止;于2019年10月10日轮侯冻结被申请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东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余额0元,银行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东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冻结、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西安曲江新开门支行账户的冻结、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账户的冻结。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汉口银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期限截止日已过,账户已自动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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