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6:5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安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玉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民终4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号*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西首***号。
负责人:丁明凯,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玉娟,女,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上诉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安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玉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安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中公教育招生协议书》中关于面试录用条款的理解存在错误,被上诉人的情形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退费条件。中公教育安丘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培训协议书自始至终都未承诺过关于被上诉人的录用应当为事业单位在编录用,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参加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统考考试任一地市面试后,乙方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的合成总成绩合格,顺利入围(含递补、补录或调剂)报考职位或调剂后职位的体检名单,并且在体检和考察(政审)均合格后,进入招录主管部门(招录机关)网站的最终公示名单,属于面试录用";第4项还约定"乙方面试录用(含递补、补录或调剂入围),甲方将不退费给乙方。"2016年4月1日,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的《2016年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2016年4月5日,安丘市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2016年潍坊安丘招聘聘用制教师简章。两份招录简章相互衔接,依次递补,且两者的录用都是使用的案涉培训后的单一考试的笔、面试成绩。而实际报考过程是,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本批次培训学员在报考时首先会选择的是报考前一招生简章中的在编岗位,如无法被录用,再选择后一简章中岗位的递补录用。被上诉人无论是被前一招生简章中岗位的职位录取,还是被后一招生简章中的岗位调剂递补录取,其都受益于中公教育安丘公司的培训指导,而走上了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未被录取为事业编制教师而后选择调剂补录为聘任制教师,完全符合其与中公教育安丘公司培训协议书面试入围范围的约定,不符合培训协议约定的退费条件。二、一审法院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首先,虽然案涉培训协议是中公教育安丘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但相关面试录用和退费条款并不构成限制被上诉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培训协议全篇内容的绝大部分都在描述关于录用标准和如何退费的问题,在协议的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2项、第四条第4项、第五条第1项、第六条第(二)项中对笔面试的录用标准及退费条件进行了多处的约定,反复强调了面试录用的范围包括递补、补录或调剂。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过正规大学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协议条款的认识和理解显然不会因为条款的事先拟定就缺乏注意和理解。这种反复约定,重点强调的条款本身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明确约定。其次,培训协议中对面试录用范围及退费条件的约定明确而具体,《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本案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一审法院强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去规制协议的明确约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牵强附会,严重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孟玉娟答辩称: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孟玉娟一审请求:判令中公教育、中公教育安丘公司连带退还教育辅导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31日,孟玉娟(乙方)与中公教育安丘公司(甲方)签订2016年度山东省事业单位统考考试笔面协议班专用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就甲方举办的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统考考试(教育类)全程协议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入学报名……乙方在报名参加协议班时,须向甲方缴纳费用18800元……第四条面试录用2.参加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统考考试任一地市面试后,乙方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的合成总成绩合格,顺利入围(含递补、补录或调剂)报考职位或调剂后职位的体检名单,并且在体检和考察(政审)均合格后,进入招录主管部门(招录机关)网站的最终公示名单,属于面试录用……第六条面试未录用的退费约定(一)退费条件及金额1.乙方笔试通过,但因体能测试、面试资格复审未通过无法取得面试资格,或因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不合格无法入围体检,或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未被招录机关拟录用,甲方均须向乙方退还费用8000元。"协议签订后,孟玉娟按约交纳培训费用并参加了中公教育安丘公司举办的笔、面试培训班。
2016年4月1日,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2016年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内容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四、考试内容和方法1.笔试……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2016年5月7日教育类、卫生类:下午14:00-16:302.面试由潍坊市、各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六、公示聘用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通知书》,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该简章发布后,孟玉娟报名参加该次考试,报考部门为安丘市中学,报考岗位为化学教师。报考后孟玉娟通过笔试,经面试未进入安丘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考察条件合格人员名单。
2016年4月5日,安丘市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2016年潍坊安丘市招聘聘用制教师简章,载明:"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安丘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名聘用制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公开招聘1.招聘范围和条件。聘用制教师招聘范围和条件同《潍坊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规定的教师招聘范围和条件。2.报名、考试及初录。聘用制教师的报名、考试环节不再单独进行,但必须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2016年事业单位在编教师公开招聘笔试。在编教师录取完成后,从进入安丘市在编教师面试范围而未被录取的人员中按岗位择优录用。若进入面试范围未被录用人员不能满足聘用制教师录取时,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学科,从参加笔试人员中按岗位择优录用。三、公示聘用及有关待遇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分岗位组织从高分到低分选岗确认。聘用制教师与聘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聘用制教师工资按同等条件事业在编人员工资标准(不含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80%核发。社会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孟玉娟通过该次招聘成为聘任制代课教师。
一审法院认为,孟玉娟与中公教育安丘公司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孟玉娟被录用为安丘市聘用制教师而不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教师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费条件。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乙方被录用的是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还是聘用制编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条款均为打印字体,系由中公教育安丘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现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事业单位招考是否包括聘用制人员存在争议,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做出有利于孟玉娟的解释,即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统考考试面试录用仅指被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孟玉娟被录用为安丘市聘用制教师虽然使用的是2016年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笔、面试成绩,但从招考简章、招考部门及录用后的待遇上来看,事业单位招考与聘用制教师招考存在较大差异,从常理上理解被事业单位录用就是被录用为正式在编人员。故孟玉娟未被录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符合协议书中约定的退费条件,其要求退还费用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本案中,中公教育安丘公司系中公教育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中公教育承担,故孟玉娟要求中公教育退还费用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中公教育安丘公司明确表示如确需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承担,该陈述系中公教育安丘公司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故孟玉娟要求中公教育安丘公司退还其费用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共同返还孟玉娟培训费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二上诉人所主张的案涉培训协议中"递补、补录或调剂"的含义和针对性意见,孟玉娟认为此仅系限于事业单位正式人员的录取,不包含也延伸不到后来的聘用制人员考试。另查,潍坊市事业单位招聘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曾进行了等额递补补录,但孟玉娟仍未入围。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具有事实依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教育培训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仍为,孟玉娟的聘用制教师录用情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费条件。对此,双方签订的《中公教育招生协议书》明确载明了针对的是"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统考考试的笔、面试招录",而孟玉娟参加2016年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安丘市事业单位招聘教师)考试未被招录,虽经其后的安丘市公开招聘聘用制教师考试招录,但根据我国现有制度,聘用制教师并不属于正式在编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一审法院从案涉合同条款约定的表意分析与解释适用以及事业单位招考与聘用制教师招考和就职待遇的差异等诸方面,进行了法理和常理的分析释别,作出孟玉娟未被录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符合协议书约定退费条件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聘用制教师招录符合合同约定招录目标而不予退费,其有关聘用制教师招录属于事业单位招考递补录取的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波
审判员 孙涛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青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