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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与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

2021.07.1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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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丽华与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

事件
黄丽华与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43185元。
结果
驳回原告黄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黄丽华。

委托代理人陈昌坤,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兴,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钱芳。

委托代理人陈文政。

原告黄丽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556890元;2、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55743元;3、被告支付2011年年资奖人民币2400元;4、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4324元;5、被告支付2011年年假加班工资人民币23039元;6、被告支付武汉市场预期利益补偿金人民币600万元;7、被告足额补办2003年至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03年8月。

被告主张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原告称入职时间为2003年8月,当时公司的名称是深圳市恒丰首饰有限公司,2007年公司名称更名为被告。经查,原告于2003年8月到深圳市恒丰首饰有限公司工作,深圳市恒丰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属于香港恒丰金业科技有限公司,后经协调,原告从2007年6月起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并且被告也是从2003年起计算原告的工作年限。因此,本院确认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3年8月。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07年6月1日。

三、合同期满时间:2011年5月31日。

四、约定的工作岗位:营运部区域经理。

五、约定的每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人民币1400元+津贴人民币1400元+保密及竞业津贴人民币113元+其他人民币2855元+外派人民币2500元+业务奖另计。

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2011年6月1日至8月5日。

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工资:6月份工资人民币25362元,7月份工资人民币22647元,8月份工资人民币元。

八、应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185元。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8月5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元(22647+),因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43185元后,被告未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九、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人民币20625元。

十、2010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币元。

十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2003年8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由武汉广某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07年10月至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由被告委托武汉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代缴。

十二、申请仲裁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18天。

从2010年1月起,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18天,2010年之前的节假日加班情况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且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欠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数额:人民币28656元。

原告主张应按照每月实际收入计发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现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1400元+津贴人民币1400元+保密及竞业津贴人民币113元+其他人民币2855元+外派人民币2500元+业务奖另计,由于其中的业务奖部分数额不固定,并且也非正常工作即可获得,而是包含其他支付条件,因此,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为每月固定发放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268元,原告应得法定节假日工资为人民币20527元(8268÷×18×300%),扣减被告已经发放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人民币11418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9109元(20527-11418)。因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28656元,被告未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合法终止。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变更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构成违法终止。经查,2011年5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被告向原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征询表》,原告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于6月17日向原告提供了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版本:工作岗位为华中区营运中心区域经理、工作地点为华中区、薪资待遇与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条件相同。7月12日,原告认为工资结构不合理,要求暂缓合同签订事宜。7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邮寄了上述劳动合同。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修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1、基本工资人民币7868元+津贴人民币2400元+业务奖(另计);2、加班工资按照标准工资所得计发;3、按照原告上一年约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标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由于原告对工资标准、社保等问题提出了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据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十五、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1年8月5日。

十六、2011年应休年休假天数:6日。

被告规定原告2011年8月工作满8年可休年休假11天,由于原告2011年8月即离职,因此,原告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经折算为6天(217÷365×11)。

十七、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4341元。

扣除加班工资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0026元,原告应得未休年假工资为人民币11049元(20026÷×6×200%),因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4341元,被告未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3月12日。

十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68195元;2、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元;3、被告支付年资奖人民币4800元;4、被告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人民币23039元;5、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4324元;6、被告支付武汉市场预期利益赔偿金人民币600万元;7、被告足额补办2003年至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

二十、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318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年资奖人民币2400元;3、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加班工资人民币14341元;4、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人民币28656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一、应付年资奖:人民币2400元。

因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年资奖人民币2400元,被告未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关于预期利益损失,因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由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华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3185元;

二、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华支付年资奖人民币2400元;

三、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4341元;

四、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华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8656元;

五、驳回原告黄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丽华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小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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