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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3 10:2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95
摘要:

原告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事件
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56 495.57元
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物流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庞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风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方诉求

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2 元以及违约金14 元,合计

156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餐厅家具合作协议》(实为承揽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制餐厅家具、吧桌,并负责安装调试,交货及安装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0号(北京文化创意大厦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64 737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30%预付款,全部产品交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再支付货款总额的55%,原告收到货款后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货款总额的12%。剩余3%为协议质保金,产品交付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剩余尾款,违约责任为因被告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的%每天,最高未付款项的10%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在支付了129 元后,尚欠135 元至今未付。另,在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又追加了C座办公楼价值46 352元水吧台面的订单,该订单已于2019年4月5日制作完成,被告尚欠元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郑州大信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查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胡光明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石德坤

法官助理贾斯棋

书记员卢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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