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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案件

2021.07.13 10:2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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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事件
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517,709.47 元
结果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709.47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财保1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09249B。

法定代表人:余弘力,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东小市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9379551C。

法定代表人:潘国江,执行董事。

申请人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2019年9月20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9元,由申请人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姚建明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郑芳华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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