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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圣罗兰寝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2021.07.13 14:29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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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江苏圣罗兰寝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件
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圣罗兰寝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350,000.00 元
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财保10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圣罗兰寝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168738278,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环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腊梅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80515541K,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崇亚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圣罗兰寝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贝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姜蔚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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