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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东、杭州市上城区西湖金座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7.13 14:2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4
摘要:

上诉人吴建东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上城区西湖金座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江苏悠泰主题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慢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奢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1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吴建东、杭州市上城区西湖金座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302,737.76 元
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辖终74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东,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西湖金座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业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江苏悠泰主题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川港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财富中心C-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881395599。

法定代表人:吴建苗,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慢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1号5-18层(除514室、1807室、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AX9EM3F。

法定代表人:封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奢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1041870M。

法定代表人:李中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建东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上城区西湖金座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江苏悠泰主题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慢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奢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1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方诉求

吴建东上诉称,1、《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对吴建东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中担保方丙方共有两个主体,分别为江苏奢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建东。《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最后一页签字页丙方一栏中,担保方(自然人)一项仅有电脑打印的“吴建东”三个字,不存在吴建东本人的亲笔签名,因此《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对吴建东没有法律约束力。2、专属管辖应以《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对吴建东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前提。吴建东未在《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中签字,与该房屋的承租方之间不产生保证关系,与房屋出租方之间也不存在因保证责任而产生的不动产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原审被告吴建东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对案涉《西湖金座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的审查,本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1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并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在审查管辖异议阶段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吴建东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刚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梦婷

书记员林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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