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29
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923号
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皇甫某。
被告: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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