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30
李华成与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华成诉被告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李华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12741号
原告:李华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娟,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悦、尹琰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华成诉被告杭州博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李华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李华成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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