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30
乐鸣与佛山市天使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鸣诉被告佛山市天使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25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鸣,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王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天使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奋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鸣诉被告佛山市天使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张弘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金秀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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