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30
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宋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宋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04民初41277号
原告: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2D。
法定代表人:朱崇恽。
委托代理人:罗卡丽,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肖丹桂,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谢宋昌,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宋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玛丝菲尔时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丹桂、罗卡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宋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玛丝菲尔时装公司诉称:2016年3月12日,被告入职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淘金环市东友谊商店MF品牌直营店任导购员。2016年6月中旬被告向直营店的顾客何秀翠出卖三件货物,被告收款后将货款据为己有共计金额16614元。2016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的私吞行为,多次协商不果,故诉至法院。金额计算如下:2250+7182+7182=16614元。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所欠货款166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宋昌无正当理由未作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书证、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能够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3月19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入职于原告处。同年6月15日被告到广州淘金环市东友谊商店MF品牌直营店任导购员。在被告任该店导购员期间,其向顾客何秀翠销售出三件衣服。其中一件衣服是该顾客购买后需要调换衣服,由被告调换后,顾客补回衣服差价2250元。另两件衣服则是顾客何秀翠购买自用,单价为7182元。三件衣服共计价款为16614元。被告谢宋昌按照顾客指定的收货人和地址邮寄了其中一件衣服,另两件衣服则由其委托店内同事张某1邮寄。何秀翠通过微信转账向谢宋昌支付该三件衣服的价款16614元。被告收到该16614元后并未向公司入账。2016年7月30日被告离开公司未返岗。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被告邮寄发送返岗通知书,又于同年8月10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谢宋昌以其手机号130××××5097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短信"本人谢宋昌在此向贵公司道歉,经过这段时间我已经反思知道自己已犯下了很大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没第一时间站出来认错而还逃避,这种行为真的不可原谅,但我希望贵公司给我一次机会,让我改过自新……所以我写下这保证书,也是计划怎么把还亏空贵公司的货款。本人谢宋昌下月开始每月最少还1000元。在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分一年内把亏空公司的16644元还清。望贵公司能给我这次机会"。之后被告也并未向原告清偿上述价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谢宋昌与顾客何秀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顾客何秀翠的书面证词、谢宋昌与顾客往来的寄件快递单、原告与谢宋昌的短信往来记录、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向顾客何秀翠出售的三件衣服的相应货品款号、促销员进场介绍信、广州友谊商店促销员进场登记表、广州友谊商店二、三楼商场开具的证明、返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方还申请了证人张某1陈述被告委托其邮寄衣服及被告的工作情况;申请了证人张某2(该直销店的店长)陈述被告在该店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侵占上述款项的事实。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所提供的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能够认定被告侵占原告货款16614元。被告谢宋昌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该损失1661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宋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614元。
本案受理费215元(原告深圳玛丝菲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谢宋昌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 磊
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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