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5:47
胡源与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原告胡源与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3782号
原告:胡源,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F。
法定代表人:陈冬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原告胡源与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庭审中变更为解除)胡源与博世公司签订的两份《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及其附件;二、判令博世公司退还胡源支付的67万元费用,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1日开始至实际退还日期间的占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40200元,实际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三、判令博世公司退还胡源支付的188800元费用,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退还日期间的占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10893元,实际应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博世公司销售人员电话找到胡源,以会务营销形式推销博世公司的学乐云平台产品。博世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胡源不懂行业和产品的劣势,先是用知名投资人王**、朱啸虎等做背书宣传,令胡源产生兴趣,接着发海量信息,给胡源灌输其产品理念、市场现状及前景,接着通过制造紧迫感、夸大市场情况、隐瞒榆林市教育系统真实采购情况等方式促使胡源签约。2019年8月19日,胡源与博世公司签订《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约定胡源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区域独家代理博世公司TOB和TOC的相关业务,视为区县级加盟商开展学乐云产品销售推广合作;合作期限为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胡源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平台服务费、技术维护费188800元。
其后,博世公司销售人员利用又通过信息轰炸、制造稀缺感、紧迫感等营销方式,令胡源在仓促中又确立了新的合作。2019年8月31日,胡源与博世公司签订《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约定胡源在陕西省榆林市(除榆林区、靖边县、高新区、神木市)独家代理博世公司TOB和TOC的相关业务,视为区县级加盟商开展学乐云产品销售推广合作;合作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胡源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平台服务费、技术维护费67万元。
胡源全额支付协议约定款项后在推广中发现,榆林市教育局已采购相关教学产品,并发文全市推广,这意味着胡源再向代理区域的教育系统推广该产品会非常困难,哪怕博世公司的市场人员到现场辅导,也无法促成任何交易,因为该产品特性决定了目标客户只能是学校这个消费群体。而博世公司明知该情况却向胡源隐瞒,并且利用胡源没有经验、不懂行业的特点,在明知当地已经有政府采购其他同类产品的情况下,还向胡源推销其代理业务,导致胡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约付款。胡源与博世公司联系解约、退款遭拒。胡源认为,在当地政府已经采购其他公司类似产品并免费推广且胡源和博世公司双方合同也限定了代理权为TOB及TOC、不含政府业务的情况下,博世公司隐瞒了对签约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导致胡源违背真实意愿,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请求解除合同。
博世公司辩称,一、两份协议成立且生效。涉案两份协议由胡源与博世公司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二、协议在签订时,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涉案协议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涉案两份协议主要的内容是,博世公司授权胡源先后在神木县区××区县以外的榆林市市级独家销售代理被告的学乐云相关产品。首先,在协议签订时,榆林市电化教育馆已经采购的“教育云平台”项目与本案双方合作的项目并非竞品关系、并非同类产品,也不是非一即二的排除关系,并不影响协议的履行。其次,博世公司没有必要、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向胡源告知榆林市电化教育馆采购相关项目的情况。再次,政府业务的招标及中标均在公开的渠道公告公示了,胡源同样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背景调查获取相关信息,博世公司并不存在欺诈和隐瞒行为。最后,据胡源证据显示,胡源与博世公司多位工作人员保持沟通联系,并多次参加会议了解博世公司的产品和代理方式,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三、在涉案两份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存在对胡源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涉案两份协议不应解除,应继续履行。首先,经过上述分析,2018年11月22日也就是在两份协议签订之前榆林市电化教育馆已经采购的教育云平台项目并不影响涉案两份协议的履行。其次,胡源提交的榆林市电化教育馆在2019年12月6日也就是两份协议签订之后采购的教育云平台二期建设项目以及榆林市教育局的相关发文也不影响涉案两份协议的履行。具体理由如下:1、两个项目的用户受众和内容不同。2、两个项目的推广和应用周期不冲突。二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3年,也就是起码在2022年年底才建设完成,上线推广、覆盖至榆林整个市区的时间会更晚,而胡源与博世公司的合作周期自截止至2022年8月30日。3、榆林市政府的发文不是强制要求各个学校使用教育云平台,反而同时鼓励学校应用多个线上教育平台。最后,事实上,榆林市电化教育馆的教育云平台项目以及榆林市教育局的相关发文也不会对合作产品的推行带来实质影响。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涉案两份协议应继续履行。案涉合作产品虽不是独一无二的,是产品就会有竞品,产品就是靠不断的竞争才会提升的。不能说在一个地区已经有了相关产品就不能继续推广另一款产品,产品在于运营和维护,这是正常的市场情况,也是原告作为代理商应知的市场规则,也是原告作为代理商应该承受的商业风险。五、即使解除协议,博世公司也应当不予退还所有费用和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的和目前的事实情况,涉案两份协议应继续履行。如果胡源非要解除协议,那博世公司也不应退还任何费用。综上,本案因胡源单方违约要求解除协议,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符合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条件。但如果实在要解除协议,博世公司也不应返还任何费用,胡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8月19日和8月31日,胡源与博世公司分别签订一份《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约定胡源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区域及陕西省榆林市(除榆林区、靖边县、高新区、神木市)独家销售代理博世公司TOB(学校行为的业务往来)和TOC(个人行为的业务往来)的相关业务,视为区县级加盟商开展学乐云产品的销售推广合作;合作期限分别为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2019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胡源一次性支付加盟代理费188800元、67万元,且该费用一律不予退款,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此外,该协议还对双方权利及义务、结算等内容予以约定。
协议签订后,胡源向博世公司支付加盟代理费共计858800元。博世公司派员向胡源提供相应的销售服务支持,协助其推广和销售,但至今胡源未能开拓市场。榆林市电化教育馆于2018年底采购“教育云平台”项目,作为该市中小学生的线上教育教学平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源与博世公司签订《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在胡源支付加盟代理费后,博世公司向其提供了相应的销售服务支持,但因该地区已有类似线上教学平台和其他原因,胡源一直未能有效开展业务。鉴于上述情况,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现胡源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解除后,不能免除胡源的违约责任,其应当赔偿博世公司相应的损失。考虑胡源退出代理商之后博世公司TOB和TOC产品在该区域可重新授权他人使用,以及博世公司在合作期间只是初步投入等因素,其损失较小,故本院酌情确定由博世公司一次性退回胡源加盟代理费55万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胡源与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8月19日《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和2019年8月31日《学乐云平台合作协议》;
二、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源加盟代理费55万元;
三、驳回原告胡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8元,减半收取6449元,由原告胡源负担1799元,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文书尾部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颖君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