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30
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陈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特313号
申请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1F-E1。
法定代表人:叶荏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达,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铜,*,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诉讼记录
申请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王小兰)
审 判 员 (许向毅)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冬梅)
书记员( 朱强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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