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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夏学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3 14:3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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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学林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事件
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夏学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8)闽0211民初3088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6号0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荏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辉,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夏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学林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乾华
审 判 员  连品方
人民陪审员  杨巧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标志
代书 记员  谢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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