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31
叶小锋与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叶小锋与被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36690号
原告:叶小锋,男。
被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楼****。
法定代表人:林威。
诉讼记录
原告叶小锋与被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叶小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叶小锋撤回起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冯立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廖慧敏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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